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587號
TYDV,111,司繼,3587,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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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87號
聲 明 人 游佳軒

邱繼賢

邱繼嶐
法定代理人 游慧琪
奕宏
聲 明 人 游象卿
被 繼承人 游象坡(亡)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佳軒邱繼賢、邱繼嶐為被繼 承人之第一順位次親等繼承人,聲明人游象卿被繼承人之 第三順位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游象坡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 去世,爰依法檢呈聲明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書、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 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游象坡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死亡,有被繼 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游慧琪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 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合先敘明。而聲明人游佳軒、邱 繼賢、邱繼嶐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聲明人游象卿為被 繼承人之兄弟等情,業據聲明人等提出之聲明人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個人除戶 資料查詢結果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惟查,被繼承人尚有代 位繼承人湯芷瑄與湯芷捷(即被繼承人已歿子女游巧慧之子



女)等人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湯芷瑄 與湯芷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 在卷可憑。是以,依上列規定,足認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親 等近者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或於繼承開始前死 亡。而聲明人等既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次親等繼承人 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 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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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