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180號
TYDV,111,司繼,3180,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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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3180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張啟峰


聲 請 人 陳穎正
陳怡真


被 繼承人 張喜男(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0○○○○○○○○)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皆 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死亡, 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被繼 承人之孫輩,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1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 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輩 除連江鳳珠、文美雲已於本案即111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事 件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已另准予備查在案外,其中尚有被繼 承人之子女張金印於107年3月30日歿,而由張金印之子女即 代位繼承人張宇祥張郁雯等人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且迄 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最近親 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



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 ,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 聲請人張嘉玲張啟峰陳穎正陳怡真對於被繼承人既無 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張嘉玲、張 啟峰陳穎正陳怡真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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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