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590號
TCDM,106,聲,3590,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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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仁君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王仁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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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