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324號
TYDV,111,司票,3324,202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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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24號
聲 請 人 古永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瑋如朱文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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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