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970號抗 告 人 阮明珍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陳原啟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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