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970號
TYDV,111,司票,2970,2023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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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70號
抗 告 人 阮明珍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陳原啟間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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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