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21號
TYDV,111,司消債聲,2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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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
債 務 人 黃采庭即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 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 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 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受有椎間盤突出宿疾所困擾,而需 請假就診而遭扣薪影響收入;又因家人要求而需另覓其他租 屋處所,勢必增加每月租金支出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 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關於健康因素之部分固據提出診斷 證明書,惟該就診紀錄之內容並未有需長期居家休養之記載 ,是否因而有延長履行期限之必要,尚有所疑;而在其稱有 新增租屋收入等情事,亦又未有提出相當資料以為說明,且 自債務人勞保資料顯示,未見有連續三個月收入減少而低於 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之情形。依此判斷,實難採信債務人確係 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但基於債務人之程序 權益之保障,仍分別在民國111年10月21日及11月28日函請 債務人補正有延長履行期限必要之證明文件,在合法送達後 迄今均未補正,是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 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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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