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陳榮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永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劉震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 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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