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81號
TYDV,111,司拍,181,2023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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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陳榮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永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劉震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
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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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