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59號
TYDV,111,司促,15159,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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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
債 權 人 允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聖
債 務 人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文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鍏城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
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債務人
鍾文浩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債
權人復未提出其與鍾文浩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
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文浩部分之聲請,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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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