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5256號
TYDV,111,促,15256,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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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明志魏旺工程行魏旭志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旺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魏明志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魏旭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認定請求債務人魏明志魏旺工程行、魏旭
志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同時敘明魏旭志於本件鋼材買
賣之角色為何?買受人究係魏明志魏旺工程行或魏旭
志?本件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魏明志魏旺工程行魏旭志簽章之訂
購單、送貨單、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五、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0,588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
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
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及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應收帳款明
細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魏明志魏旺工程行魏旭志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
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
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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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