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債 權 人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澄 希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 兩造簽章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之完整租賃契約或類此之書證 、系爭彩色影印機於租賃當時安置於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現場 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亦未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彩色影 印機(民國111年2至5月)租金費用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 拖賴?影印機不符合約定品質?或其他事由?復未提出債務 人通知債權人提前終止(解約)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契約之 通知函、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 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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