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843號
TYDV,111,促,13843,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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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
債 權 人 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貞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李貞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兩造間關於系 爭不動產之仲介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整)、系爭不動產 因債權人之仲介且買賣成交、交付價金、過戶完成、點交、 交屋完畢、完整流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 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 「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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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