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福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福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人為第三人邱俊名維 修完成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公司「承諾(同意)負 擔(承擔)」如請求金額所示之維修費用之證明文件(須債 務人公司有權代表之人為之承諾書或同意書)、債權人公司 維修系爭車輛完成當日含拍攝日期系爭車輛之彩色照片、催 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 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 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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