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61號
債 權 人 LIN HOJARA(荷絜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樂琳)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完 整且正確之「Acknowledgment of Debt」借據中譯文(須載 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 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債權人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 期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