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58號
債 權 人 陳基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照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葉 照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葉照義請求給付符 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經葉照義簽章系爭工程估價單、 報價單,經兩造簽章之工程合約書、協議書,經債務人簽章 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等)、兩造 約定系爭工程款項清償期限之文件,亦未提出系爭工程依法 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系爭工程完工日含拍攝日期之完 工現場彩色照片,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 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 ,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 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 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惟債權人陳報之送達地址經郵務機構查無此地址 ,亦無其他連絡方式可通知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