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87號
債 權 人 林瑞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蕭保元(即蕭國進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被繼承人蕭 國進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 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之催告函及回執等等,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1月2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 被繼承人蕭國進之除戶戶籍謄本、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之催告函及回執、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為債務人,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亦未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及被繼承人蕭國進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 系統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