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35號
債 權 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本件統包工程包 含:聲證一、二、五,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608,071 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就上述三項工程(聲證一、二、 五)分項分列三份附表,各該附表應分別列明(工程名稱/ 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已完工且經債務人簽 章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提出本 件統包工程上述三項工程均經債務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應就 上述三項工程分別提出)、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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