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0號
TYDV,111,亡,20,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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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施惠雯
施瑩惟
張妙如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金華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金華(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於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王金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王金華係民國0年0月00日生, 現年105歲。失蹤人自77年7月13日起戶籍遷入桃園市○○區○○ 路0000號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並接受公費安養。然失蹤人自80年10月1日即失去聯絡,並 於100年11月2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失蹤迄今已 逾3年,而失蹤人無相關入出境紀錄,且其未婚,在臺無親 屬,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且前經聲 請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 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函及所附個人資 料列印、桃園○○○○○○○○○函、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查詢、 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己身 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 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及桃園市政 府殯葬管理所函各1份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 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及健保 資料、所得資料、行動電話申辦紀錄、請領社會補助等,均 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函覆相對人於100年11月9日由桃園○○○○○○○○○函請



失蹤協尋,迄未尋獲等情,此有該局111年5月3日德警分防 字第1110016167號函附卷可參。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自100年11月2日通報失蹤協尋後,即已不知去向,無 人知曉其生死等情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 ,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 定。經查,相對人為6年5月15日生,自100年11月2日起通報 失蹤,於失蹤時為94歲,自斯時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 ,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 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 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0年11月2日失 蹤,計至103年11月2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 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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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