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0年度,9號
TYDV,110,訴更一,9,2023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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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逢彥
法定代理人 陳勝朋
詹婉婷
上 訴 人 陳宥錡
法定代理人 陳聖哲
林昀親


被 上訴人 葉義泉葉仁增之繼承人兼葉玉貞之承受訴訟人)

葉鳳妹葉仁增之繼承人)


葉李妹葉仁增之繼承人)


葉采晴葉仁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更
一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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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