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24號
TYDV,110,訴,924,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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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玉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上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4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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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