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9號
TYDV,110,訴,409,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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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陳富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世昌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
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聲明:(一)原判
決廢棄。(二)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5/1000)及楊梅市○○段0000000
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於102年8月27日登記之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上訴人對張嘉蘭之債權3,600
,000元存在;反訴部分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
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反訴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本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840號裁定核定為3,60
0,000元,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3,600
,000元,合計為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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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