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19號
TYDV,110,簡上,119,2023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李廷晟
訴訟代理人 李詠謙
胡梅蘭
附帶被上訴
即上訴黃仁甫
傅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
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壢簡字第1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4,952元(計算式:原判決附圖二
乙1、乙2所示雨遮占用684、685-1地號土地面積共10.41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平方公尺=7萬4,9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