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553號
TYDV,110,司家聲,553,202301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王派爕
王派忠


相 對 人 劉彩妹

王派華
王秀美
謝王貴香
王秀蓮

王雅婷
王俊清
王俊翔
王裕升
王惠珍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王派燮」之記載,均更正為「王派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王派爕於原聲請狀所載之姓名為王派「燮」,嗣於 民國111年12月30日具狀表示其姓名應為王派「爕」,應更 正如主文所示,導致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