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呂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呂學圃
訴訟代理人 呂學錫
被 告 呂益鈞
法定代理人 呂紹柏
林玲宜
被 告 呂政雄
上開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規費新臺幣伍仟玖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為鑑定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 而委由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之巷道套繪於原告 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上,嗣該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1年12月12 日函知原告應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5,900元,惟原告迄未繳 納,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逕向該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主文所示費用,並
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