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被 告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六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會員代表資格」,涉及被告有 無擔任原告董事之資格,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 題,且此法律關係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字第1610 號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審理中為由,於民國10 6年10月3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 該案於111年7月20日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3號裁 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 在。爰依上開規定撤銷該裁定,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續行審 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