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守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10年12 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共2罪,均併 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 科罰金8萬元,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 支付10萬元確定。嗣上揭緩刑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22 號裁定撤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再抗告後 ,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44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 於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 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0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12日,現尚未執行完 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