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2號
TYDM,112,聲,82,20230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哲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哲安,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 年5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490 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6月25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8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13年2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491號函文所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從上開所述可知本院 亦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