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6號
TYDM,112,聲,7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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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建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建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建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8年8月,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02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 年3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8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8年10月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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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