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號
TYDM,112,聲,19,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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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進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進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9年3月2日入監 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1年12月 28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受刑人王進華於109年3月2日入監服刑,並於111年12月28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101851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 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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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