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博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博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博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 年12月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 終結日期為112年5月27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