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6號
TYDM,112,聲,126,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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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蘭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蘭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蘭玉前因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7年2月、4月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判 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且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前揭案件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 4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 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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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