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盟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蘇盟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盟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0年 2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受刑人 於110年2月22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並經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10189863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8月21日,現尚未執 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