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孔慶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慶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 9年7月3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10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3月 1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 94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