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2年度,6號
TYDM,112,桃簡附民,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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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劉家禎


附民被告 洪崇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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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