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25號
TYDM,112,審簡,25,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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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163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哲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 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原毛重、淨重與驗餘淨重皆如 附表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 可憑。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哲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併參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物,為第二級毒品,復與所附著之包 裝袋難以剝離殆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內容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0934公克,淨重0.9054公克,取樣0.0033公克,驗餘淨重0.9021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1635號
  被   告 楊哲安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哲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中,在桃園市桃園區凱 悅KTV,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馬伕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0分許,在 桃園市○○區○○○○街000號105室租屋處,為警扣得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1包(毛重1.0934公克,淨重0.9054公克,驗餘量0.9 021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哲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楊哲安於109年2月中,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 2 1.警員職務報告1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3.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照片、現場照片各1張 被告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0分許,在其租屋處,為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而扣得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93 4公克,淨重0.9054公克,驗餘量0.9021公克),除因鑑驗 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檢察官 吳怡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沛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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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