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茂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茂富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 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77公克、取用檢驗後淨 重0.507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張茂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30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接 續執行,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11月28日新戒所衛字第1 110701146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11月30日 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 扣疑似毒品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含袋毛重0.7361公克、淨重0.5094公 克、取樣量0.0022公克、驗餘量0.5072公克),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
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FF-368)、查獲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 110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字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現 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 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 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