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22號
TYDM,111,附民緝,2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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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 告 AE000-H109238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 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1年度易緝字第4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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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