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則瑋(原名余祥麟)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49號、第450號、第451號、第45
2號、第453號、第454號、第455號、第456號、第457號、111年
度偵字第570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4992號、第
14418號、第15216號、第1383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9號、111年
度偵字第25506號、第16897號、第10177號、第27301號、第3314
6號、第38773號、第4392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243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32
9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余則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余則瑋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 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 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名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 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供與真實年 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國泰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之「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實施詐騙,致「告訴人/被害人」均 陷於錯誤,於「匯款時間、匯入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入 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至其他帳戶,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詐欺取財不 法所得去向,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二、案經古富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蔡在昇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李宜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曾雅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蕭涵隃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吳芸菕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 港分局、林家丞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薛韶中暨許瓊 玲及沈漢欽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陳明玉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歐政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蕭幃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蕭秋尹、許政 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豐原分局、趙佩秀訴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吳芷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 分局、陳雅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李芝禾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王思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陳田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李月娥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林鎌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則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1 11年度金訴字第329號卷二第26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告訴 人及被害人古富宇等人分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 各編號「證據出處、卷證頁數」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與LINE暱稱「貸款小幫手」之人 既素未謀面,且「貸款小幫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公 司住址均不詳,被告為心智正常、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 為圖核貸成功,縱使他人以其所交付之帳戶為詐欺取財,或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係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國泰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參諸上揭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 有提供本案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 ,但被告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 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直接參與洗錢行為,且卷 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或一般洗錢行為, 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 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8、14、17 、22所示之告訴人古富宇、薛韶中、蕭秋尹、吳芷蓉、王思 詠雖客觀上均有數次匯款至被告上開帳號之行為,然此係詐 欺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前開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 ,詐欺正犯應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則被告就前開告訴人部 分之幫助行為亦應僅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 行為(被告提供2本帳戶)犯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 二罪,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請本院併 案審理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認幫助洗錢犯行,已如前述,符合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本案金融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 向,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造成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 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及犯罪所生之損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 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聲請易服社會 勞動,故於本案確定後,被告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 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⒈未扣案之被告名義所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 物,既由被告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一情,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足見上開物品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然本件各告訴 人或被害人在遭施用前開詐術後即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 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顯見上開物品係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為 從事詐欺犯罪使用而向被告取得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 物品均未扣案,原均需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 額,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 ,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 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 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末按幫助犯因其幫助犯行而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固應依刑 法上開規定予以沒收,然如係正犯之犯罪所得,則不能對於 幫助犯宣告沒收,因幫助犯所參與犯罪之情節,既僅對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 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故對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 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 字第6946號判決同斯旨)。又依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 告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使用時受 有報酬,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件詐騙集團正犯詐得款項 後有分配予被告,是尚不能認被告因詐欺集團所為詐欺取財 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之不法所 得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 5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邱健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允煉、廖榮寬、邱健盛、李亞蓓、劉哲鯤、廖晟哲、楊挺宏、蔡宜芳、郝中興、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出時間 證據出處、卷證頁數 1 古富宇 古富宇於110年4月8日之不詳時間,在交友軟體CHEERS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靜怡」之網友,向古富宇推薦使用投資比特幣平台(ET資本)投資云云,致古富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9時52分許匯入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9時53分許轉出 1.古富宇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34672號卷第33至38頁】 2.古富宇提供詐騙訊息及詐騙集團成員Line大頭照截圖27張【同前卷第40至43頁】 3.古富宇手機APP匯款截圖2張【同前卷第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47至48頁、第57至58頁】 5.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63至64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3、57頁】 110年6月18日11時42分許匯入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1時49分許轉出 2 蔡在昇 蔡在昇於110年6月15日之不詳時間,在臉書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國旻」之網友,向蔡在昇佯稱有意購買蔡在昇所販賣的遊戲帳號,並提供『i1491交易平台』可以匯款與領錢云云,致蔡在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3時24分許匯入2萬3,001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3時24分許轉出 1.蔡在昇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34875號卷第11至12頁】 2.蔡在昇手機APP匯款截圖1張【同前卷第49頁】 3.蔡在昇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詐騙集團成員Line、臉書大頭照截圖2張、詐騙交易平台網站截圖1張【同前卷第51至5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57至58頁、第61頁、第65頁】 5.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9頁】 3 李宜宸 李宜宸於110年6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於臉書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ZhiYang」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李宜宸佯稱透過應用程式「BITFINEX」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宜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6時47分許臨櫃無摺匯款17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8時51分許轉出 1.李宜宸於警詢與準備程序時之證述【110偵字35504號卷第7至8頁、110審金訴315號卷第121至12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75至79頁】 3.李宜宸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譯文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81至99頁、同前卷第155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同前卷第157頁】 5.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13至214頁】 4 曾雅惠 曾雅惠於110年05月18日12時34分許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顏士广」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曾雅惠佯稱透過國際交易平台匯率投資賺錢云云,致曾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2時1分許網路轉帳匯款6,638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2時4分許轉出 1.曾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36510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51至53頁】 3.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89至91頁】 4.曾雅惠提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同前卷第99至100頁】 5.曾雅惠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126張【同前卷第101至141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5頁】 5 蕭涵隃 蕭涵隃於110年5月中旬之不詳時間許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huwenk」之網友,向蕭涵隃佯稱透過「BitFinex投資平台」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蕭涵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2時47分許網路轉帳匯款7萬6,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2時48分許轉出 1.蕭涵隃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0271號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1至1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13至15頁】 4.蕭涵隃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1張、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21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65至67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5頁】 6 吳芸菕 吳芸菕於110年5月間經朋友介紹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Steve」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吳芸菕佯稱透過「bscoinvip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芸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10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4時12至13分許轉出 1.吳芸菕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1444號卷第11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5至1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29至30頁】 4.吳芸菕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紙【同前卷第39頁】 5.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7頁】 7 林家丞 林家丞於110年6月14日某時許於交友平台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張龍寧」之網友,向林家丞佯稱透過「BITKUBEX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家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2時3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2時7分許轉出 1.林家丞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1581號卷第11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87至8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33至35頁】 4.林家丞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63張【同前卷第39頁、第47至79頁】 5.林家丞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4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81、85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5頁】 8 薛韶中 薛韶中於110年6月17日之不詳時間於交友軟體YUME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思蕊」之網友,向薛韶中佯稱透過「BTXPROCOM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薛韶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0時13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0時16分至20分許轉出 1.薛韶中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2590號卷第25至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35至36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29至31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37頁、第43至44頁】 5.薛韶中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紀錄截圖15張、BTXPROCOM投資平台網站截圖1張【同前卷第47至50頁、第57頁】 6.薛韶中手機匯款紀錄截圖2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同前卷第51至53頁、第55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83頁】 110年6月18日10時16分許網路轉帳匯款4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0時43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萬8,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1時19分許轉出 9 許瓊玲 許瓊玲於110年4月4日之不詳時間於臉書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Tony Can」之網友,向許瓊玲佯稱投資匯豐銀行旗下的某平台可獲利云云,致許瓊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1分許網路轉帳2萬5,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4時12分許轉出 1.許瓊玲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2590號卷第65至6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71至73頁、第75至76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同前卷第77頁】 4.許瓊玲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33張、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91頁、第93至109頁】 5.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7頁】 10 沈漢欽 沈漢欽於110年5月底之不詳時間於交友軟體PAIRS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阿玉」之網友,向沈漢欽佯稱在國匯金融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沈漢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27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0時27分許轉出 1.沈漢欽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2590號卷第115至1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21至122頁】 3.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125頁、第133至135頁】 4.沈漢欽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19張【同前卷第151至161頁】 5.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163頁】 6.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前卷第167至169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3頁】 11 陳明玉 陳明玉於110年6月6日之不詳時間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子然」之網友並以Line聯繫,向陳明玉佯稱在「CPT」平台上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明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33分許網路轉帳2萬3,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0時36分許轉出 1.陳明玉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字43140號卷第7至11頁】 2.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22頁】 3.陳明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首頁截圖13張【同前卷第24至3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33至34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35至37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63至65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3頁】 12 歐政廷 歐政廷於110年4月1日之不詳時間於網路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並以Line聯繫,向歐政廷佯稱可參與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歐政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0時13分許臨櫃無摺匯款6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0時18分許 1.歐政廷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5707號卷第7至1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31、57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同前卷第41頁】 4.歐政廷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同前卷第45至49頁】 5.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8頁】 13 蕭幃仍 蕭幃仍於110年5月25日19時13分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孫仕倫」之網友,向蕭幃仍佯稱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幃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46分許臨櫃無摺匯款7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5時0分至1分許轉出 1.蕭幃仍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992號卷第157至1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65至166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177、193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截圖、匯款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99至231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233頁】 6.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5707號卷第17頁】 14 蕭秋尹 蕭秋尹於110年4月間之不詳時間於飛機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戴康樂」之人,向蕭秋尹佯稱介紹假投資理財方案,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秋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3時5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3時52分許轉出 1.受委託人張書浩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418號卷第55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67至6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87至91頁】 4.蕭秋尹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1張、手機匯款紀錄截圖2張【同前卷第137頁】 5.假投資網站之資料【同前卷第151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前卷第167至169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7頁】 110年6月16日13時5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5 許政維 許政維於110年4月14日10時57分於臉書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李詩涵」之網友並以Line聯繫,向許政維佯稱透過「MFBL交易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許政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9時54分許網路轉帳1萬13元(含手續費13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0時5分許轉出 1.許政維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5216號卷第69至76頁】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51至55頁】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同前卷第62頁】 4.許政維台中銀行存摺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同前卷第80頁】 5.許政維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截圖24張【同前卷第82至85頁】 6.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86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53頁】 16 趙珮秀 趙珮秀於110年6月12日18時38分於交友軟體PARTY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吳文昊」之網友,向趙珮秀佯稱在中信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及乙太幣可獲利云云,致趙珮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18分許臨櫃無摺匯款27萬8,0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12時29分許轉出 1.趙珮秀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3839號卷第11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43至4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紙【同前卷第47頁、53至57頁】 4.趙珮秀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85張【同前卷第59至101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03至105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0偵字第35504號卷第215頁】 7.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偵字第13839號卷第15頁】 17 吳芷蓉 吳芷蓉於110年5月15日18時許於交友軟體JD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子佳」之網友,向吳芷蓉佯稱在投資APP「ICE」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吳芷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1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4時12分許轉出 1.吳芷蓉於警詢時之證述【111軍偵9號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27至128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29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139至140頁】 5.吳芷蓉與詐騙集團成員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8張【同前卷第141至145頁】 6.手機匯款紀錄截圖【同前卷第147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7、53頁】 110年6月17日20時28分許網路轉帳1萬3,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0時36分許轉出 110年6月17日21時1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21時2分許轉出 18 陳雅菁 陳雅菁於110年5月5日之不詳時間於在Line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振東」之網友,向陳雅菁佯稱透過「中國香港大樂透網站」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雅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1時7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1時25分許轉出 1.陳雅菁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5506號卷第7至1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同前卷第15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前卷第37頁】 4.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5頁】 19 周筱雯 周筱雯於110年6月16日前之不詳時間於交友軟體Talk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Ben」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周筱雯佯稱透過「金流平台藍馳創投」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筱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20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2時20分許轉出 1.周筱雯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6897號卷一第67至69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113至115頁】 3.周筱雯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13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57至158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前卷第159至161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5頁】 20 吳宥蓁 吳宥蓁於110年6月6日之不詳時間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帳號為「yangchengyu118」之網友,向吳宥蓁佯稱透過投資交易所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9時5分許網路轉帳匯款7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9時6分許轉出 1.吳宥蓁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4322號卷第13至14頁】 2.吳宥蓁手機匯款交易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7至19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同前卷第21至23頁、第63頁】 5.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同前卷第53頁】 21 李芝禾 李芝禾於110年6月2日前之不詳時間於臉書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夏洋」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李芝禾佯稱透過「TestFlight」APP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李芝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5時31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5時37分許轉出 1.李芝禾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0177號卷第71至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247至24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269至273頁、297頁】 4.上海商業銀行匯出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同前卷第221頁】 5.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臉書帳號首頁截圖4張、李芝禾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3張、投資APP首頁截圖1張【同前卷第235至245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49頁】 22 王思詠 王思詠於110年6月2日之不詳時間於Instagram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網友並以Line聯繫,向王思詠佯稱透過「黑石集團」投資平台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王思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5時27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5時28分許轉出 1.王思詠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7301號卷第7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11至12頁】 3.王思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44張【同前卷第13至56頁】 4.王思詠手機匯款紀錄截圖2張、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1張【同前卷第84至86頁】 5.假投資平台bstopapp 交易大廳截圖3張【同前卷第91至93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39頁】 7.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第5707號卷第17頁】 110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5時32至39分許轉出 110年6月17日14時35分許臨櫃無摺匯款8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4時35至36分許轉出 23 陳田洋 陳田洋於110年5月15日前之不詳時間於交友軟體Tnider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欣研」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陳田洋佯稱透過在馬來西亞華冠商城註冊會員,虛假購買產品後商家會返還本金和佣金云云,致陳田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28分許臨櫃無摺匯款1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2時43分許轉出 1.陳田洋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3146號卷第29至3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31至3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同前卷第3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70至71頁】 5.陳田洋永豐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紙【同前卷第76、82頁】 6.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47頁】 24 李月娥 李月娥於110年4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於網路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並透過Line聯繫,向李月娥佯稱要幫忙其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月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1時57分許臨櫃無摺匯款20萬元(另有手續費3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7日12時24至25分許轉出 1.李月娥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8773號卷一第159至167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同前卷第203至207頁】 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紙【同前卷第211頁】 4.李月娥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同前卷第227至23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237至239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241至243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字24322號卷第45頁】 25 林鎌鵬 林鎌鵬於110年5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於交友軟體Pairs上結識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以柔」之網友,向林鎌鵬佯稱透過「MTW交易所」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鎌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26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6日17時35分許轉帳 1.林鎌鵬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926號卷第29至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同前卷第39至4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同前卷第43頁、第127頁、第235至237頁】 4.手機匯款紀錄截圖1張【同前卷第311頁】 5.林鎌鵬跟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的大頭照截圖共12張【同前卷第345至355頁】 6.林鎌鵬跟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458張【同前卷第389至503頁】 7.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