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46號
TYDM,111,訴緝,46,20230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治群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治群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治群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鴻森陳鴻森所涉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業經本 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2號、10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下稱前案)於民國98年5、6月間某日,將址 設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村○○○路00號之世 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世皇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餘帳冊等 文件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化名「小李」之 邱治群,而陳鴻森則仍擔任世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邱治群 並邀請邱奕欽邱奕欽所涉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 亦經前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99年9月15日至99年11月 8日止擔任世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邱治群明知世皇公司會計帳目等業務之處 理,均應據實編製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以正確核 課稅捐,竟仍與陳鴻森邱奕欽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聯絡, 明知世皇公司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 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公司之事實,竟由邱治群以世皇公司 之名義,多次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 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皆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 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公司,充當該等公司向世 皇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 三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臣育有限公司、慶榮興業有限、韓 懋有限公司(下稱三將等4間公司)持上揭統一發票向稅捐 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編號



3至5所示三將等4間公司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邱治群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同意上開證據具有證據能 力等語(見本院訴緝卷第144頁),而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 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 認前揭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邱治群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卷第139至140、378頁),核與證人陳鴻森於警詢、偵訊、本院前案審理時(見偵緝64卷第4至5、19至21頁、他2734卷一第43至45頁,本院訴532卷第135至137頁);證人邱奕欽於警詢、偵訊、本院前案審理時(見偵緝65卷第4至6、40至42頁、偵227卷第65至67頁,本院訴532卷第137至138頁);證人李岱樺於偵訊、本院前案審理時(見他494卷三第336至338頁、偵227卷第61至63頁,見本院訴222卷二第2至16頁);證人徐竹青於偵訊、本院前案審理時(見他494卷三第347至348頁、他2734卷一第102至103頁,本院訴222卷三第39至42頁);證人潘信義於偵訊(見他2734卷一第90至92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讓渡同意書(見他494卷二第185頁);世皇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世皇公司變更登記表各2份、經濟部99年11月8日經授中字第09932808280號函、經濟部99年9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932581580號函(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司世皇公司案第00000000號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1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0001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世皇貿易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他494卷一第3至24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8月6日桃檢秋騰101他494字第06806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1033174號函(見他494卷三第366至36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8月6日桃檢秋騰101他494字第068068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月22昌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1020330號函(見本院訴222卷一第20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不實進、銷項逃漏稅公司及金額明細(見他494卷二第243至271頁、他494卷三第371至372、374至389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計有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2 類,原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記帳憑證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3 類,統一 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 ;傳票則屬供記帳人員記帳登帳之記帳憑證,商業負責人、 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 、傳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㈡新舊法比較說明:
  被告於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先後於103年6月4日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03年6月6日、110年1 2月19日施行。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



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論罪科刑無涉,自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至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則將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㈢是核被告邱治群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附表一編號3、4、5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110年12 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即三將等4間公司)。
 ㈣共同正犯: 
  被告邱治群雖非世皇公司之負責人或該公司主辦、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因其與同案 被告陳鴻森邱奕欽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被告邱治群雖 無特定關係,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是以被告邱治群與同案被告陳鴻森邱奕欽(99年9月至1 0月間)等人間,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㈤罪數認定之說明:
 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 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 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 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 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 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 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 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 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 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 第436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以同一世皇公司名義,於上開各期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舉動,均係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虛偽 開立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使他公司得藉以報稅而逃漏稅捐 (即三將等4間公司),其於各期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分別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 ,屬接續犯,而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 。又就附表一編號3至5部分,被告以虛開發票提供予其他公 司之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重論以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是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皆應 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認定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罪數,而分論併罰,是以被告本案行為應認成立 5罪(即附表一:98年9、10月為一期、98年11、12月為一期 、99年5、6月為一期、99年7、8月為一期、99年9、10月為 一期)。
 ⒊另公訴暨辯護意旨固均認被告上開所為應論以集合犯一罪,然此部分尚有誤會已如前述,本院亦已諭知本案可能論以之罪數(見本院訴緝卷第140頁),對於被告答辯及防禦權已有保障;被告於本案係以世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與被告另案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公司名義、共犯均不相同,本案自不為被告另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5、60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4號、103年度訴字第35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425號、104年度簡字第4759號、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8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9號判決(見本院訴緝卷第155至246頁)存卷可參,均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世皇公司之名義 虛開統一發票,並由三將等4間公司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稅 額,所為可能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自應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 斟酌其參與本案之程度、情節、其角色分工,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本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金額等情,並考 量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當時從事美工(見本 院訴緝卷第378頁)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或共犯之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 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 照)。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 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 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 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 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 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 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貳、本院無法認定無實際銷貨之不實發票說明:一、公訴意旨雖認邱治群以世皇公司名義開立予如附表二各編號 公司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無實際銷貨事實所填製之不實發 票;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本院前案函詢告發人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就如起訴書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是否為虛 設行號以及如何計算世皇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 發票所涉逃漏營業稅之金額,經該局分別函覆如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2、3、5、6、10、11、12、13、15、18、20及21所示 公司;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4及6所示公司,各因涉嫌 為虛設行號或有部分虛進虛銷情事而移請相關地檢署偵辦, 有桃園地檢署101年8月6日桃檢秋騰101他494字第068068號 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1011033174號函、本院102年5月16日桃院晴刑優102訴222 字第1020068359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月22日北區 國稅審四字第1021020330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見他494卷㈢ 第366至368頁、本院訴卷222卷一第19至20頁)。則依前開 國稅局函文內容可知,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5、6、 10、11、12、13、15、18、20及2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4至6所示以外之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國稅局或 檢察官並未說明或提出相關證人證述抑或其他事證,以證明 世皇公司開立予該等公司如後述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確 屬無實際銷貨之內容不實發票,本院自無從認定邱治群以世 皇公司名義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至9、14、16 、17、19及22、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統一發票(即下列附 表二:無法證明確屬無實際銷貨內容之不實發票),有何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 至9、1 4、16、17、19及22、附表二編號3、7所示公司逃漏稅捐,



是本院認被告就世皇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 至9、14、16、17、19及22、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統一發 票予各該公司部分,尚無從證明成立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罪 名。另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 訴字第3342號(即被告李岱樺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部分) 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 至9、14、16、17、19及22 部分,同此認定,附此敘明(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卡娃伊 多媒體實業有限公司〉、5〈榮德貿易有限公司〉外)。二、基上,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4 、16、22),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二編號3至5部 分,該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 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間(即附表一3至5部分), 均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佳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被告以世皇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犯罪事實 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二所載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額金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主 文 1 98年9、10月份 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順煒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虛設行號)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37,800元 1,890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98,800元 4,940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145,400元 7,270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281,370元 14,069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138,700元 6,935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98,900元 4,945元 1 張 98年9月 HU00000000 147,300元 7,365元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176,860元 8,843元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248,320元 12,416元 榮貴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虛設行號)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121,800元 6,090元 凡克服飾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虛設行號)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272,322元 13,616元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304,440元 15,222元 1 張 98年10月 HU00000000 300,054元 15,003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13張;銷售金額合計:2,372,066元;稅額合計:118,604元 2 98年11、12月份 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順煒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虛設行號)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98,500元 4,925元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138,700元 6,935元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145,400元 7,270元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303,970元 15,199元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121,800元 6,090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138,700元 6,935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158,700元 7,935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155,000元 7,750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337,446元 16,872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361,860元 18,093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453,760元 22,688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565,794元 28,290元 恩雅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虛設行號) 1 張 98年11月 JU00000000 680,000元 34,000元 1 張 98年12月 JU00000000 419,950元 20,998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14張;銷售金額合計:4,079,580元;稅額合計:203,980元 3 99年5、6月份 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卡娃伊多媒體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4,000元 2,2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590,000元 29,5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1,128,000元 56,400元 承鋅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946,798元 47,34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1,753,760元 87,688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579,229元 28,961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987,673元 49,384元 三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16,000元 20,8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55,000元 22,75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32,000元 21,6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00,000元 20,0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32,000元 21,6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32,000元 21,6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16張;銷售金額合計:9,886,460元;稅額合計:494,323元 4 99年7、8月份 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卡娃伊多媒體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435,600元 21,78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78,225元 8,911元 承鋅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206,225元 60,311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354,000元 17,70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178,970元 58,949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855,000元 42,75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197,810元 59,891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760,000元 38,00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540,500元 27,025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832,540元 41,627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820,000元 41,000元 尼柯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158,859元 107,943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529,000元 126,45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176,000元 108,80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936,900元 146,845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206,250元 60,313元 田橋建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68,403元 8,420元 臣育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1,222,000元 61,100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16張;銷售金額合計:20,756,282元;稅額合計:1,037,815元 5 99年9、10月份 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榮德貿易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900,420元 45,021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950,000元 47,50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910,000元 45,50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882,800元 44,140元 尼柯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虛設行號)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2,984,200元 149,21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2,792,000元 139,600元 臣育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352,000元 67,60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65,000元 73,250元 慶榮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752,500元 37,625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645,000元 32,25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752,500元 37,625元 韓懋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6)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1,330,000元 66,500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1,346,400元 67,320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1,569,500元 78,475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139,500元 56,975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06,188元 70,309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81,380元 74,069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522,458元 76,123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296,800元 64,84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37,750元 71,888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78,400元 73,92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42,000元 72,10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212,300元 60,615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98,550元 74,928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361,250元 68,063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1,486,800元 74,340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26張;銷售金額合計:35,395,696元;稅額合計:1,769,786元
附表二:無法證明確屬無實際銷貨內容之不實發票犯罪事實 如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二所載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額金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備註 1 99年1、2月份 邱治群無罪。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 張 99年1月 查無發票字軌號碼 474,286元 23,714元 鎧睿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851,322元 42,566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1,235,365元 61,768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716,229元 35,811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721,588元 36,079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591,782元 29,589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1,034,497元 51,725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1,099,569元 54,978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1,433,249元 71,662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737,085元 36,854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779,558元 38,978元 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419,048元 20,952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180,952元 9,048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380,952元 19,048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123,810元 6,190元 1 張 99年1月 KU00000000 66,667元 3,333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323,810元 16,190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438,095元 21,905元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1,278,014元 63,901元 1 張 99年2月 KU00000000 175,952元 8,798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20張;銷售金額合計:13,061,830元;稅額合計:653,089元 2 99年3、4月份 邱治群無罪。 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09,524元 10,476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38,095元 11,905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19,048元 10,952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171,429元 8,571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57,143元 12,857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47,619元 12,381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38,095元 11,905元 1 張 99年3月 LU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38,095元 11,905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09,524元 10,476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57,143元 12,857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04,762元 10,238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47,619元 12,381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247,619元 12,381元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180,952元 9,048元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 張 99年4月 L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17張;銷售金額合計:3,842,857元;稅額合計:192,143元 3 99年5、6月份 邱治群不另為無罪諭知。 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47,619元 12,381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66,667元 13,333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342,857元 17,143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333,333元 16,667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66,667元 13,333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304,762元 15,238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66,667元 13,333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76,190元 13,81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314,286元 15,714元 東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43,000元 12,15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38,000元 11,90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46,000元 12,30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19,000元 10,95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53,000元 12,65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66,000元 13,300元 1 張 99年5月 MU00000000 288,000元 14,4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52,000元 12,6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62,000元 13,1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75,000元 13,75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44,000元 12,2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36,000元 11,80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47,000元 12,350元 1 張 99年6月 MU00000000 242,000元 12,100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24張;銷售金額合計:6,415,762元;稅額合計:320,788元 4 99年7、8月份 邱治群不另為無罪諭知。 國雲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96,480元 19,824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93,680元 19,684元 吉詩特國際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66,250元 13,313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502,500元 25,125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598,000元 29,900元 詮國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43,700元 12,185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71,400元 13,57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41,600元 17,08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71,900元 13,595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95,500元 14,775元 仕甫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66,250元 13,313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62,500元 13,125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78,000元 18,90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52,000元 12,60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401,250元 20,063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85,000元 14,25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313,000元 15,65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298,000元 14,900元 1 張 99年8月 NU00000000 304,000元 15,200元 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09,524元 10,476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276,190元 13,810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33,333元 16,667元 1 張 99年7月 NU00000000 333,333元 16,667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25張;銷售金額合計:8,019,104元;稅額合計:400,958元 5 99年9、10月份 邱治群不另為無罪諭知。 詮國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804,100元 40,205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776,000元 38,800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590,300元 29,515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983,400元 49,17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812,400元 40,620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796,100元 39,805元 京久貿易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35,250元 1,763元 1 張 99年9月 PU00000000 34,770元 1,739元 1 張 99年10月 PU00000000 36,345元 1,817元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9張;銷售金額合計:4,868,665元;稅額合計:243,434元

1/1頁


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國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德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尼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凡克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久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