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543號
TYDM,111,簡上,543,20230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1
11年度壢簡字第6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永彬於民國110年6月10日晚間7時47分許,在桃園市中壢 區龍岡路3段139巷34弄口,因外出倒垃圾戴口罩,經桃園 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中壢區中隊隊員巫國鴻糾正,並表 示未戴口罩將拒收垃圾,黃永彬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 場對執行公務之巫國鴻辱稱「王八蛋」、「幹你娘老機掰」 等語,而辱侮公務員(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黃永 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其證據能力。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 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認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 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關聯性 ,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只有 罵「王八蛋」,沒有罵「幹你娘老機掰」,我沒有指名罵對 方,我也不認識對方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6月10日晚間7時47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 3段139巷34弄口,因外出倒垃圾戴口罩,經被害人即清潔 隊員巫國鴻糾正並表示拒收,為被告所承認,核與被害人於



警詢之指訴相符(見偵卷第17-18頁),並有本院勘驗現場 錄影之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可佐(見本院簡上卷第55-56頁5 9-6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害人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我在執行環境稽查大隊的任務, 收垃圾收到那個路口時,一位先生未戴口罩,我向他表示防 疫期間倒垃圾須配戴口罩,否則拒收;他不聽制止,把垃圾 丟過來並罵「王八蛋」、「幹你娘老機掰」等語(見偵卷第 17頁),明確指稱被告當場辱罵「王八蛋」、「幹你娘老機 掰」等語。再參本院勘驗結果(如附件),被告在場未戴口 罩,被害人表示未戴口罩將拒收垃圾,被告仍將手中垃圾袋 往垃圾車之方向丟擲,被害人伸手阻擋後,被告當場稱「王 八蛋」、「幹你娘老機掰」。可見被害人之證述與事實相符 ,足證被告遭被害人制止後,當場對被害人辱稱「王八蛋」 、「幹你娘老機掰」等語。
三、被告雖辯稱:我沒有罵「幹你娘老機掰」,也沒有指名罵對 方等語。惟被告辯稱未辱罵「幹你娘老機掰」等語,核與本 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之結果不符,不足採信。又依本院勘驗 之結果,被害人伸手阻止被害人丟垃圾後,被告隨即對被害 人稱「你擋什麼擋呀你?」並辱罵「王八蛋」、「幹你娘老 機掰」等語,且對被害人作勢揮拳(見本院簡上卷第55-56 頁、第60頁)。可見前揭言詞均是在與被害人互動過程中, 針對被害人所為,縱使被告未指名道姓,仍屬辱罵被害人之 舉動。從而,被告前揭辯解不足採憑。
四、查被害人係依法甄選招考進用之清潔隊員,於110年1月4日 分發至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中壢區中隊服務,依廢 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執行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及市容環境 整頓等公務,有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11年10月5日 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47頁),應認係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依 被告、被害人前揭供述及本院勘驗結果,本案發生時,被害 人係依法執行廢棄物清運之公務。被告對被害人稱「王八蛋 」、「幹你娘老機掰」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被 害人之人格及尊嚴,而屬侮辱之言詞。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五、論罪:
 ㈠法律修正適用之說明: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法定刑度提高,較不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罪名:
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同前開認定,並審酌被告於104年間已有犯公然侮辱、恐 嚇等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39號判決拘役40日,經 被告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判決駁 回其上訴確定)之犯罪紀錄與素行,在防疫期間內未配戴口 罩,於被害人加以勸導時,公然以粗鄙不堪之字眼出言辱罵 ,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惡性非輕,犯後 更無任何知錯悔過之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主張:我沒有罵「幹你娘老機掰」,也沒有指名罵 對方等語而否認犯行,惟其所辯不足採憑,已如前述。被告 另請求從輕量刑,惟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 裁量之事項,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而為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 刑,且未偏執一端,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者,即不得遽指為 違法。原審就被告本件犯罪,係綜合審酌其犯罪之原因、犯 罪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相類之犯罪紀錄及素行等一 切情狀予以量處,係依刑法第57條所列之參考因素,就卷證 資料所顯示之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 失其衡平或顯有裁量濫用之情形,堪認原審量刑結果妥適。 從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另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件(見本院簡上卷第55-56頁):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19:47:44 1.勘驗畫面為告訴人即清潔隊員巫國鴻之密錄器 -19:47:46 畫面,合先敘明。 2.影片時間19:47:45許,畫面所示身穿白色無 袖背心、面部未戴口罩之中年男子即被告黃永 彬。 巫國鴻表示:「欸先生沒戴口罩我們拒收垃圾 喔! 」。 19:47:48 1.影片時間19:47:47許,黃永彬仍將垃圾朝垃 -19:48:05 圾車丟,斯時,巫國鴻伸手阻擋黃永彬丟垃圾 。 2.影片時間19:47:48許,黃永彬:「幹你娘是 在攔殺小( 閩南語)」,同時間並將垃圾往告 訴人巫國鴻身上丟擲。 3.影片時間19:47:49許,巫國鴻:「快、快快 我這裡有錄,快點」。 4.影片時間19:47:51許,黃永彬:「你擋什麼 擋呀你?」 5.影片時間19:47:53許,黃永彬:「王八蛋! 」並作勢揮出左拳。 6.影片時間19:47:55許,黃永彬:「幹你娘老 雞掰! 」,隨後轉身去撿拾方才掉落在地之垃 圾。 7.影片時間19:48:03許,畫面傳出「幹你娘老 雞掰」之話語,而該聲音並非由告訴人巫國鴻 所述。 19:48:06 1.(影片時間19:48:05至19:48:19期間,為 -19:48:19 告訴人巫國鴻執行垃圾清運業務,並無異狀) 19:48:20 1.影片時間19:48:20許,畫面傳出「幹你娘勒 -19:48:29 」等語。 2.影片時間19:48:21許,巫國鴻:「不收就不 收啦,沒戴口罩,回去戴口罩啦」 3.影片時間19:48:25許,黃永彬:「大哥這是 你家喔,你煩惱什麼東西?」 4.影片時間19:48:27許,巫國鴻:「沒關係, 我報警啊,來啊。」        5.影片時間19:48:28許,黃永彬:「去報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