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耀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耀進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下午」更正為 「晚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罪名
核被告謝耀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刑之加重事由說明
⑴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簡 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 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斟 酌取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又檢察官已於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 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 以及釋明其執行完畢日期,並非單純空泛提出被告之前案紀 錄,已足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且具體 指出證據方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108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 護管束,並於108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而檢察官依上述前案紀錄,主張本案為累犯,並提 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經核無誤。是被告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前開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知,被告前案及本案所犯均為罪質相同之 罪,可見其遵法意識薄弱,未能因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 再參酌本案犯罪情節,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後,不致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不得任意 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 害,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治安造成潛 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7頁)、犯罪之動機、持有毒品之 數量、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驗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A9853-1)在卷可查,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 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健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含袋) 6包 甲基安非他命 1.總毛重:6.71公克。 2.總淨重:5.512公克。 3.鑑驗使用量:0.009公克。 4.驗餘總毛重:6.701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064號
被 告 謝耀進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耀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 108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9月 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 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 年9月28日下午9時25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不
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袋重6.71公克 )而持有之。嗣於110年9月28日下午9時25分許,為警在桃 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6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耀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密錄器影 片畫面截圖、查獲現場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9853-1)及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邱健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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