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1101號
TYDM,111,桃簡,1101,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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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閩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021號),本院於民國11
1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護照號碼:「AB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之護照號碼:「 AB00000000號」因被告之護照號碼已於原判決作成前(111 年5月20日)之111年5月16日變更為「Z000000000號」,此 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 護照號碼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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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