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哲鯤
被 告 張晟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2455號、第2456號、第2457號、第2458號、第2459號
、第2460號、第2461號、第24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晟境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九百八十九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晟境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34所示時間,施 以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詐欺方式,致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 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時 間,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帳戶後,該成員旋指示張 晟境於附表編號1至34所示提款時間,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位 於桃園市之自動櫃員機(ATM),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 金額,依指示放置指定地點以轉交該詐欺集團成員,藉此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並因此取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晟境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吳怡姿、蕭憶玲、羅英鳳、賴宗漢、黃若婷、詹旻頤 、劉穎霓、賴保吟、蔡政霖、黃珮雯、武冠妤、告訴人吳國 誠、李苡僑、張廉明、顧哲豪、黃婉欣、陳威安、萬宜真、 解柏逸、陳柏慶、蕭亦雯、鍾宛庭、盧佑泰、高璿智、洪誼 庭、鄒耀瑩、鍾宛婷、賴俊杰、范緯慈、林信文、陳怡儒、 蕭鳳君、趙芳儀、柳思菡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分別觸犯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各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 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 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 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 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 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 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是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告訴人、被害人並不相同,認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 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被 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 附表編號2、3、6、7、9、13至15、18、21、23、25、26、2 8、29、31、32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數次匯款,應僅各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自白,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 取款車手,牟取不法報酬,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 偏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執法機關之公信力,損害告訴人 、被害人權益,惟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復考量被告之犯 罪手段、於集團之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所犯致 生危害程度及其年紀、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二人以上共 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 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 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 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
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 實際情形,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查被 告於偵查中供稱:領取款項之1%(計算式209萬8,900元×1%= 20,989元)為其報酬等語(見偵緝字第2462號卷第79頁), 又本院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就本次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 ,可認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為20,989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 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 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 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提領款項後,已將現金轉交其 他上游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 告就該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本案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雖為被告本件 犯行所取得及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復非屬被告所有,本 院審酌提款卡本身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且非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況該等帳戶一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即無再遭詐 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認沒收或追徵與否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證 據 清 單 罪名及宣告刑 1 吳怡姿(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9時02分前某時,致電吳怡姿,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吳怡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19時2分許 2萬7,2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岩群) 110年7月16日19時25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468號卷第45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09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吳國誠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7時32分許,致電吳國誠,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吳國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19時9分 1萬4,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岩群) 110年7月16日19時26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09頁)。 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21、32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6日19時27分 1千元 110年7月16日23時11分 1千元 桃園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義展門市) 110年7月16日20時44分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岩群) 110年7月16日20時52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110年7月16日20時54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20時55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20時45分 4萬9,987元 110年7月16日20時57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20時59分 2萬元 3 李苡僑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8時18分許,致電李苡僑,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李苡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18時59分許 4萬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岩群) 110年7月16日19時8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義展門市)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9468號卷第76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09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6日19時9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19時10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19時00分許 4萬9,988元 110年7月16日19時11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19時12分 2萬元 4 張廉明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9時14分許,致電張廉明,佯稱信用卡遭盜刷,致張廉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21時22分許 4萬9,99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岩群) 110年7月16日21時26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 八德忠勇店)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9468號卷第120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21、32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6日21時27分 2萬元 110年7月16日21時28分 1萬元 5 顧哲豪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17時09分前某時,致電顧哲豪,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顧哲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8日17時09分 3萬9,98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2(陳文康) 110年7月18日17時16分 4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大湳郵局) ⒈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11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6 蕭憶玲(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18時10分許,致電蕭憶玲,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蕭憶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8日18時39分 9,212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2(陳文康) 110年7月18日18時57分 1萬6,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茗安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11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8日18時41分 1,843元 110年7月18日18時49分 5,001元 7 黃婉欣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13時52分許,致電黃婉欣,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黃婉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8日14時44分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陳文康) 110年7月18日14時59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茗安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營清字第1110005367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01-30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8日15時1分 2萬元 110年7月18日14時48分 2萬9,985元 110年7月18日15時3分 2萬元 110年7月18日15時5分 2萬元 110年7月18日14時50分 2萬6,123元 110年7月18日15時7分 6,000元 8 羅英鳳(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14時53分許,致電羅英鳳,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羅英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8日16時46分 1萬3,958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陳文康) 110年7月18日16時50分 1萬4,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茗安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9468號卷第23-26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營清字第1110005367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01-30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9 賴宗漢(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7時34分前某時,致電賴宗漢,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賴宗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17時34分 2萬9,98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鄭琦聰) 110年7月6日17時44分 6萬7,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達義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32733號卷第37-46頁)。 ⒉郵政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733號卷第67-6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8565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285-290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6日17時38分 2萬9,980元 110年7月6日17時41分 6,989元 110年7月6日17時56分 3萬元 110年7月6日18時2分 3萬元 110年7月6日18時9分 2萬2,980元 110年7月6日18時15分 2萬2,000元 110年7月7日0時48分 900元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OK平鎮新榮店) 10 陳威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6時33分許,致電陳威安,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陳威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19時5分 9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鄭琦聰) 110年7月6日19時12分 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達義門市)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2733號卷第105頁)。 ⒉告訴人陳威安之存摺影本(偵字第第32733號卷第109-113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313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6日19時13分 2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14分 2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16分 2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17分 2萬元 11 萬宜真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32分許,致電萬宜真,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萬宜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1分 2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鄭琦聰) 110年7月6日20時7分 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全家平鎮義廣店)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第32733號卷第137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313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6日20時9分 9,000元 12 黃若婷(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56分許,致電黃若婷,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黃若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34分 1萬3,34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鄭琦聰) 110年7月6日20時50分 1萬3,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全家平鎮義廣店)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2733號卷第159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313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3 解柏逸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6時41分許,致電解柏逸,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解柏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7時15分 4萬9,989元 台灣新光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7時27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 內壢分行)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85、87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17-229頁)。 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100590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81-283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2日17時27分 2萬元 110年7月12日17時17分 4萬9,989元 110年7月12日17時28分 2萬元 110年7月12日17時29分 2萬元 2萬985元 110年7月12日17時30分 1萬9,000元 110年7月12日19時24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內壢郵局) 110年7月12日19時25分 1,000元 14 陳柏慶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8時6分許,致電陳柏慶,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陳柏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8時55分 4萬9,912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9時18分 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內壢郵局)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119-121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17-229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31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2日19時0分 2萬8,561元 110年7月12日19時19分 1萬8,000元 110年7月12日19時18分 3萬4,985元 110年7月12日19時22分 3萬5,000元 15 蕭亦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7時45分許,致電蕭亦雯,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蕭亦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8時49分 3萬9,98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8時53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 內壢分行)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17-22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91-295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31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2日18時53分 2萬元 110年7月12日19時34分 6,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9時59分 2萬元 110年7月12日19時39分 1萬5,015元 110年7月12日20時0分 1,000元 110年7月12日19時42分 1元 16 詹旻頤(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5時48分許,致電詹旻頤,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詹旻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6時5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7時7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壢正神店) 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175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17-22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91-29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2日17時8分 1萬元 17 鍾宛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7時49分許,致電鍾宛庭,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鍾宛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8時27分 4萬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謝易昇) 110年7月12日18時37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 內壢分行)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07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17-22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第31804號卷第291-29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2日18時38分 2萬元 110年7月12日18時41分 2,000元 18 劉穎霓(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16時40分許,致電劉穎霓,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劉穎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17時07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曉萍) 110年7月8日17時24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北中壢分行)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6402號卷第53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36402號卷第89-96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1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8日17時25分 2萬元 110年7月8日17時13分 1萬6,123元 110年7月8日17時26分 2萬元 110年7月8日17時27分 2萬元 110年7月8日17時28分 2萬995元 110年7月8日17時31分 1萬7,000元 19 盧佑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15時39分許,致電盧佑泰,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盧佑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18時07分 1萬6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曉萍) 110年7月8日18時11分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海和門市) ⒈告訴人盧佑泰之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6402號卷第69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36402號卷第89-96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1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0 高璿智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16時36分許,致電高璿智,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高璿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17時16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曉萍) 110年7月8日17時28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北中壢分行)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6402號卷第81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36402號卷第89-96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1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8日17時30分 2萬元 21 洪誼庭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9時07分許,致電洪誼庭,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洪誼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6時57分許 4萬9,912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7時3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鑫隆門市) ⒈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56-58頁)。 ⒉告訴人洪誼庭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0159號卷第62-63頁)。 ⒊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0159號卷第135-158頁)。 ⒋林峰慶之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61-171頁)。 ⒌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1年10月18日中港營字第11100042001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5-228)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4日17時4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6時59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7月14日17時5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6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06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7月14日17時7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8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9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10分 9,000元 110年7月14日17時07分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7時22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 埔心分行) 110年7月14日17時22分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7時24分 9,000元 110年7月14日17時41分 2萬9,985元 110年7月14日17時48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鑫隆門市) 110年7月14日17時49分 1萬元 22 鄒耀瑩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8時40分前許,致電鄒耀瑩,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鄒耀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8時40分 2萬9,98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9時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凱成門市) 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0159號卷第75頁)。 ⒉告訴人鄒耀瑩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0159號卷77-79頁)。 ⒊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0159號卷第135-158頁)。 ⒋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1年10月18日中港營字第11100042001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5-228)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4日19時1分 1萬元 23 賴保吟(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8時06分許,致電賴保吟,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賴保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9時04分許 7,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9時18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楊梅四維店)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0159號卷第135-158頁)。 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玉山個 (集)字第110009376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73-17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4日19時16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7月14日19時19分許 2萬元 24 鍾宛婷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9時01分許,致電鍾宛婷,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鍾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9時25分許 1萬8,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9時46分許 1萬6,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鑫隆門市)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05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0159號卷第135-158頁)。 ⒊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玉山個 (集)字第110009376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73-17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4日19時50分許 4,000元 25 賴俊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7時18分許,致電賴俊杰,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賴俊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8時31分許 2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峰慶) 110年7月14日18時53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凱成門市) ⒈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17頁)。 ⒉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0159號卷第135-158頁)。 ⒊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0月14日玉山個 (集)字第110009376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0159號卷第173-17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4日18時55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8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8時48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7月14日18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4日18時58分許 1萬元 26 蔡政霖(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6時13分許,致電蔡政霖,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蔡政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6時30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10年7 月13日 16時56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環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3113號卷第9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0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115262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7-199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6時57分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6時32分 4萬9,985元 110年7月13日16時57分 2萬元 110年7 月13日16時58分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6時59分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6時35分 124元 無 無 27 范緯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6時46分許,致電范緯慈,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范緯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7時30分許 1萬6,066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13日17時35分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環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3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3113號卷第11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8568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20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7時36分 4,000元 28 黃珮雯(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8時11分許,致電黃珮雯,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黃珮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8時53分 3萬2,123 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13日19時5分 3萬2,000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環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7-6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3113號卷第143-14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8568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20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9時22分 2萬6,015元 110年7月13日19時33分 2萬4,000元 29 林信文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7時58分許,致電林信文,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林信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8時44分許 4萬9,942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劉貞儀) 110年7月13日18時54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環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7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3113號卷第183-185頁)。 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23-32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8時56分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8時51分許 4萬142元 110年7月13日18時57分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8時58分 2萬元 30 陳怡儒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7時59分許,致電陳怡儒,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陳怡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8時44分許 2萬9,988元(陳怡儒先誤信詐欺集團成員說詞因而提供自己帳戶供對方匯入2萬9,985元,再聽從對方指示匯款2萬9,988元,故陳怡儒本件詐欺損失為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劉貞儀) 110年7月13日18時52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環宇門市)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7頁)。 ⒉告訴人陳怡儒之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3113號卷第221-223頁)。 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23-32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一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8時53分 2萬元 31 武冠妤(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6時35分許,致電武冠妤,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武冠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7時22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編號27 同編號27 同編號27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43113號卷第63頁)。 ⒉被害人武冠妤之郵局金融卡影本(偵字第43113號卷第251頁)。 ⒊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43113號卷第25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8568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207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3日17時27分許 1萬8,000元 32 蕭鳳君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18時22分許,致電蕭鳳君,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蕭鳳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9日18時54分 2萬9,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林雅琪) 110年7月19日19時11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號(聯邦銀行 蘆竹分行)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8066號卷第37-4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8066號卷第53-54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3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9日19時12分 9,000元 110年7月19日19時17分 2萬9,985元 110年7月19日19時25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蘆竹南山店) 110年7月19日19時26分 2萬元 110年7月19日19時29分 1萬4,234元 110年7月19日19時33分 1萬4,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電通市門市) 33 趙芳儀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17時38分許,致電趙芳儀,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趙芳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9日19時20分 3萬5,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林雅琪) 110年7月19日19時27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蘆竹南山店)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8066號卷第37-41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8066號卷第63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3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9日19時28分 5,000元 34 柳思菡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20時許,致電柳思菡,佯稱網購設定錯誤,致柳思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9日19時55分 1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林雅琪) 110年7月19日19時58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蘆竹郵局) ⒈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8066號卷第37-41頁)。 ⒉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8066號卷第81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偵字第8066號卷第89-92頁)。 ⒋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1804號卷第335頁)。 張晟境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