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仁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仁杰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凌晨2時51 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愛時租旅館中壢館」 107號房住宿1日,而其明知該房間內之電腦螢幕若遭硬物敲 擊將因螢幕破損而不堪使用,竟仍基於毀損之不確定故意, 因不明原因,而在該房間內,手持玻璃瓶為大幅度之揮動, 導致該玻璃瓶敲擊該房內由告訴人陳柏滔所管領之電腦螢幕 (型號規格:華碩VG328H1B曲面螢幕 TUF16!S02,價值新臺 幣7,000元),致該電腦螢幕右方畫面裂開、無法顯示,而 無法提供予其他客人使用。因認被告江仁杰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仁杰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柏滔達成調解,告訴 人陳柏滔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 第217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09-110、111-112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