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書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
度偵字第33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書豪可知悉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有使 用帳戶收受、提領款項需求之人,概均會以自己之帳戶進出 ,以避免假手他人帳戶之風險或爭議,實無委由他人提供帳 戶收受及提領款項後,再予轉交之必要,其可預見自己所為 極有可能係收取詐欺所得款項,而使用人頭帳戶及領款車手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抱持縱上開情節屬實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之人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王書豪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 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 書豪帳戶)、其配偶朱思婷(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思婷帳戶)、其 子即不知情之王冠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王冠宇帳戶)號碼,提供予自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之人使用。嗣自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之人取 得上揭帳戶號碼後,即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詐術,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所 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再由王書豪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提領款 項後,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自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之 人。因認被告王書豪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洗錢罪嫌(下稱「 本案」)。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 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 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
。
三、經查,被告王書豪於110年11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 詐欺集團,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牟利性、持續性之結 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在該組織聽從不詳成年成員之指 示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現金,再將現金轉交予該組織上 手,藉此牟利。王書豪即與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組織之成 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 由王書豪於110年11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自身及其妻 朱思婷(另為不起訴處分)、幼子王○宇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金融帳戶提供予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機房 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 二所示之被害人共計得款新臺幣(下同)32萬1998元後,復 由王書豪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或轉匯詐欺款項共計32萬 1000元後,將詐欺款項上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因認被告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679號、第11889號提起公 訴,並於111年6月2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前案 」),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8號案 件審理中,有上揭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前案」之被告對告訴人侯蘋、洪珮茹、吳東 運、蔣其恩及被害人鄭仲閔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2 、4、5、6)與「本案」均相同。準此,「本案」與「前案 」告訴人侯蘋、洪珮茹、吳東運、蔣其恩、被害人鄭仲閔部 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1年10 月21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是「本案」 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侯蘋 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4時21分,撥打電話向侯蘋佯稱:伊為王品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1分許 2萬5,023元 王冠宇帳戶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9分許 9,870元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15分許 3,551元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17分許 1,123元 2 洪珮茹 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洪珮茹佯稱:伊為某網路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將洪珮茹信用卡設定為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云云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41分許 3萬9,989元 王書豪帳戶 3 鄭仲閔 (未據告訴) 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鄭仲閔佯稱:伊為品田牧場餐廳之客服人員,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將鄭仲閔信用卡資訊外洩,須依指示解除云云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4分許 4萬2,098元 王冠宇帳戶 4 吳東運 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56分,撥打電話向吳東運佯稱:伊為王品集團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而購物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45分許 15萬234元 朱思婷帳戶 5 蔣其恩 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4時42分,撥打電話向蔣其恩佯稱:伊為臺北三水客服人員,因工作人員設定系統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云云 110年11月19日下午6時23分許 3萬8,123元 王冠宇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新臺幣) 1 侯 蘋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1分 ②110年11月19日18時9分 ③110年11月19日18時15分 ④110年11月19日18時17分 在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之3之住處,以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2萬5023元 ②9870元 ③3551元 ④1123元 共3萬9567元 戶名:王○宇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9分 ②110年11月19日18時11分 ③110年11月19日18時13分 ④110年11月19日18時20分 ⑤110年11月19日18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梧棲郵局ATM ①6萬元 ②7000元 ③1萬元 ④2萬2000元 ⑤3萬8000元 2 鄭仲閔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4分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公司,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4萬2098元 戶名:王○宇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 3 王喻萱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14分 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中山大學,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1萬7987元 戶名:王○宇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 蔣其恩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23分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之住處,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3萬8123元 戶名:王○宇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 5 洪珮茹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41分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住處,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3萬3989元 戶名:王書豪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4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梧棲郵局ATM ①3萬4000元 6 吳東運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45分 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6樓之1之住處,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ATM轉匯。 ①15萬234元 戶名:朱思婷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11月19日18時52分 ②110年11月19日18時53分 ③110年11月19日18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梧棲郵局ATM ①6萬元 ②3萬元 ③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