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李琮勇
被 告 邱建亦(原名邱基芳)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琮勇對被告邱建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限於 肇事遺棄罪之部分,至過失傷害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不 在移送範圍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