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686號
TYDM,111,審交易,686,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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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世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36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婉寧告訴被告侯世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2 年1 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 交易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6670號
  被   告 侯世冠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



○○○○○○○)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世冠於民國111年1月29日21時4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營業自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由東南向西北直行 ,行經民生路與大同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能注意,竟疏 未注意,竟未注意,逕自左轉彎,不慎撞擊對向前方由徐婉 寧所騎乘直行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徐婉寧人車倒 地,受有右側脛骨平台面及近端腓骨骨折之傷害。經警據報 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婉寧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侯世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婉寧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警制道路交通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輛照片、被告車輛行車紀錄器檔案及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侯世冠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邱 志 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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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