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1年度,273號
TYDM,111,壢簡附民,273,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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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9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3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4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5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6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7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8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蘇芳慶

連柏超

林佩娟
陳杏堯

林雅惠

吳嘉琪
張克威
陳彥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森
被 告 楊智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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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