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林家芬
被 告 詹前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0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家芬於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03號被告詹前賢被 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