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1年度,387號
TYDM,111,壢交簡附民,387,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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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陳萬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瑋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丙○○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乙○」及法定代理人「甲○」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於書狀記載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甲○」,並未記載其等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依上開規定, 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上述缺漏,逾期不補正,逕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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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