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19號
TYDM,111,單禁沒,1019,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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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毓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
83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毓豪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34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經查:  
㈠被告許毓豪前因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34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往鑑驗後,分 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3320號鑑定 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 000000Q號鑑定書附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分別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毒品,而屬違 禁物。
 ㈡惟上開扣案物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 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罪刑時併宣告沒收銷燬 確定一節,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查,自無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本案聲請人之聲 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塊狀物品(含袋) 3包 ⑴驗前總淨重:5.28公克。 ⑵驗餘總淨重:4.73公克。 ⑶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 2 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白色結晶塊(含袋) 2包 ⑴驗前總淨重:13.3170公克。 ⑵驗餘總淨重:13.2788公克。  ⑶總純質淨重:10.8128公克。 ⑷檢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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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